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相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增值税相关减免政策解读
一、减免标准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之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
6.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三、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这类企业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办理退税注意事项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要报送如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和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金额、时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证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五、政策执行要求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企业所得税相关减免政策解读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温馨提示: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企业享受安置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个人所得税相关减免政策解读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31号)
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不予减征。
“所得”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
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
新个税速算扣除表 |
|||
2018年10月1日起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级次 |
应纳税所得额 |
||
1 |
不超过3000元 |
3% |
0 |
2 |
超3000元-12000元 |
10% |
210 |
3 |
超12000元-25000元 |
20% |
1410 |
4 |
超25000元-35000元 |
25% |
2660 |
5 |
超35000-155000元 |
30% |
4410 |
6 |
超55000元-80000元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总额-5000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假设某单位残疾人职工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8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0×10%-210)×12=7080元
根据减免政策,该职工全年可减免7000元,仅需缴纳80元。
假设某单位残疾人职工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2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2000×3%×12=720元
根据减免政策,该职工全年可减免72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对其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具体减征幅度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90%。
遭受损失的个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遭受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材料(包括职能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