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时期,我省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成就,残疾人小康进程主要指标全部顺利实现。41.38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如期脱贫,42.24万残疾人实现就业,51.44万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5.99万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61.44万困难残疾人得到生活补贴,48.49万重度残疾人得到护理补贴。提供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122.81万人次,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1.88万人次。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超过95%。城乡无障碍环境持续改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扶残助残社会氛围日益浓厚。残疾人面貌焕然一新,更加积极主动融入社会,更加坚强地为美好生活而奋斗,自强自立典型不断涌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为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作出了积极贡献。
“十四五”时期,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残疾人事业仍是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一是残疾人返贫致贫风险较高。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人均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就业难、就业不稳定问题仍然存在。二是残疾人公共服务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农村和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比较薄弱,残疾人就学就医、康复照护、无障碍等多样化需求还不能得到有效满足。三是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实现。歧视残疾人、损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还不够充分。
做好新时代残疾人工作,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和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要“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李克强总理对保障残疾人权益、加强残疾人公共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弱有所扶,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以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和平等权利,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不断完善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全面开创云南残疾人事业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着力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自强不息精神,发挥残疾人主体作用,激发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强弱项、固根基、补短板,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创新残疾人服务提供模式,织密筑牢残疾人民生保障安全网。
坚持改革创新。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在残疾人工作全过程和各领域,不断推进改革创新、强化法律制度保障、消除环境障碍,努力提升残疾人平等发展、融合发展、共享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性的发展需求,让残疾人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协同作用,集成政策、整合资源、优化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与云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城乡、区域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民生得到有效保障,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稳定的就业。均等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完备,残疾人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无障碍社会环境持续优化,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明显改善,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到2035年,残疾人事业与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与云南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更加适应。残疾人物质生活更为宽裕,精神生活更为丰富,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显著缩小。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公平发展的权利更加充分,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稳定更高水平的民生保障
1. 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一平台、三机制”4个专项行动的帮扶范围并给予重点帮扶。开展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人口动态监测,健全防止残疾人易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研究制定持续有效解决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困难的政策措施。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就业需求监测预警机制。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坚持开发式帮扶,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动力,发展产业、参与就业,依靠双手勤劳致富。提高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加强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对接与就业服务。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残疾人教育、就业、健康等关爱服务。鼓励企业发展帮扶工厂、帮扶车间,加大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力度,吸纳残疾人就业。制定完善农村残疾人从事农村电商运营的扶持政策。实施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获得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贴息。做好残疾人家庭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开展基层党组织扶残助残行动,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定点帮扶中实施扶残助残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沪滇东西部残疾人帮扶协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困难残疾人帮扶。依法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帮助残疾人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扶持农村残疾人参与乡村富民产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2. 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强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减轻残疾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加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做好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残疾人急难救助工作。
3. 加快发展重度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将重度残疾人照护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积极发展残疾人服务类社会救助,建立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鼓励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残疾人照护服务。做好残疾人与失能老人服务的衔接,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应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入住,成年残疾子女可与无法互相照顾的老年人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托养服务补助标准。制定并实施托养服务机构扶持措施,建立托养服务补贴制度,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拓展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功能。
4. 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保障水平。落实财政为困难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帮助有参保意愿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政策。将残疾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和与医疗密切相关的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药物维持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或者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对自愿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种植养殖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和临时救助金。推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职工康复工作。鼓励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残疾人商业保险产品、财产信托服务等。
5. 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优待政策。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普遍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规定扩大对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对城乡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健全残疾人专项补贴监督管理机制。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优惠补贴政策和电信业务资费优惠政策。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落实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等优待政策,鼓励铁路、民航等为残疾人提供优惠便利。落实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政策。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合理确定包括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在内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建设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为特殊困难的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照护等服务,减轻家庭负担,促进社会融合。
6. 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在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工程等项目时,优先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房抗震改造工程、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等统筹考虑无障碍需求。
7. 落实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政策。全面落实《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妥善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待遇、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现实困难。逐步开展优抚医院提质改造和光荣医院改扩建工程。加强有关优待工作,协调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伤残优待政策落实落地。促进残疾军人、伤残民警残疾评定标准与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合理衔接,保证残疾军人、伤残民警优先享受扶残助残政策待遇、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8. 加强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地方性公共卫生立法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应将残疾人列为优先保护对象。执行国家制定的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残疾人社会支持和防护保护指南,推广使用适用于残疾人的专业救援技术和设备。加强残疾人集中场所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安全保障、应急服务、消防安全能力建设,指导村、社区探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协助残疾人更好应对突发灾害事故、及时疏散逃生。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护和帮助。
(二)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制度,促进残疾人就业
1. 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法规政策。修订实施《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建立残疾人就业资金稳定增长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补贴奖励、就业服务等各项支出。制定完善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扶持政策,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3年后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年的渐退期。按照规定对残疾人就业先进个人和用人单位予以表彰。依法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和用人单位应消除对残疾人就业歧视,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就业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2. 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创业。完善残疾人按照比例就业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认定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规范年审工作并实现全国联网认证。实施助残就业“十百千万工程”。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的扶持政策。打造一批残疾人集中就业示范机构。支持社会企业等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扩大安排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设置。对吸纳残疾人的就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通过“非遗+就业”模式,助力残疾人精准就业。扶持开展手工制作等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扶持残疾人参与文化创意产业。加大“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社区就业、灵活就业等适合残疾人的新就业形态的扶持力度,鼓励引导各类互联网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残疾人从事网络就业创业在设施、设备和网络等方面给予资费补助。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属就业创业,确保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行业发展,积极引导、鼓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盲人医疗按摩岗位。
3. 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帮助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组织管理、培训费标准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制度。扶持一批残疾人“非遗”传承工作室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常态化开展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及展能节活动,举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指导竞赛。组团参加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立和优化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库和裁判员专家库。
4. 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机构性质、保障条件、专业人员配备等要求。持续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准确掌握残疾人就业及培训状况。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拓宽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规模。搭建平台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交流、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展示等活动。
(三)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1. 强化残疾预防。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普及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知识,提升公众残疾预防基本技能。健全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防控网络,建立健全残疾报告制度,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的残疾预防工作,提供系统连续的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育障碍致残。实施疾病致残综合防控措施,减少慢性病致残。加强致残性精神疾病筛查诊治,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和社区心理干预,预防和减少精神残疾发生。开展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加强对麻风病等致残性传染病、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防控。强化职业健康监管,加强重点人群劳动保护,防控职业病致残。加强对重大致残性疾病患者群体的救治救助。加强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管理,加快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备,提高自然灾害、火灾预防预报预警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及院前急救能力,对儿童意外伤害致残、老年人跌倒致残进行社区和家庭综合干预,预防和减少伤害致残。
2. 加强残疾人健康服务。将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健康云南行动,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健康。将残疾人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为残疾人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等服务。全面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将残疾人健康状况、卫生服务与利用等纳入卫生服务调查,加强残疾人健康状况和康复需求评估调查。
3. 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持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规范服务内容和标准。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加强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大力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救治和康复,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健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立完善州市、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或者托养中心。推进医康结合、康教融合、康复救助与医疗保障衔接。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评估,充实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康复等服务功能。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增加和完善康复功能,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加强社区康复,配备社区康复员,推广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开展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加大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力度,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加强残疾人康复人才培训和培养,完善康复人才职称评定办法,形成康复专业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开展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支持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
4. 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加快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推广安全适用的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促进智能型辅助器具升级换代和质量性能提升。推进“互联网+”辅助器具服务,完善规范化服务标准,加强评估、监督。完善保障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服务的政策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推广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鼓励实施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辅助器具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强基层辅助器具适配人员培养。
5. 健全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制定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推广残疾人融合教育理念,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实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一人一案”科学教育安置,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稳步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和规范我省有条件的高校面向残疾考生开展单考单招。实施从学前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幼儿)和残疾人子女予以优先资助。
6. 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持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范化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特殊教育督导和质量检测评估。为残疾学生参加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服务。落实《第二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加快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7. 推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和群众性文化活动。将残疾人文化服务纳入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范围重点推进。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和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专项残疾人文化活动。鼓励利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积极为残疾人组织开展文化服务,不断满足残疾人文化需求。加强农村、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重度残疾人文化服务。发展特殊艺术,鼓励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扶持各级特殊教育学校和社会组织培养特殊艺术人才,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种形式的文化艺术创作,组织举办第九届、第十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组团参加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
8. 推动残疾人体育全面发展。组织举办云南省第十二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六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支持州市、县两级政府举办残疾人运动会。组团参加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暨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为国家培养、输送运动员。推动残疾人群众体育发展,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推动残疾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9. 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志愿服务和服务产业。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实施助残慈善项目。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将助残志愿服务纳入文明创建、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推选表彰范围。大力支持云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中国狮子联会云南代表处等社会组织开展助残活动。普惠性养老、托幼、生活服务业发展布局充分考虑残疾人需求。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服务业,加快培育助残社会服务组织和企业。
10. 加强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扶持和管理。执行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重点扶持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积极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把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服务和产品。依法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对困难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给予财政补贴。
(四)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和便利化条件
1. 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规章体系。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宪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八五”普法,提升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在创文、创卫、乡村振兴、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等工作中,将维护残疾人权益保障情况纳入考评指标体系。支持各地制定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支持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
2. 创新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权益维护。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规范工作运行。省、州市、县三级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支持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降低残疾人享受法律服务门槛,扩大援助案件范围,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着力解决残疾人普遍性、群体性的利益诉讼。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方便残疾人诉讼。坚决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访平台作用,建立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有效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大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支持力度。
3. 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监管。在乡村振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居住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大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联组织等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推广无障碍公共厕位的建设改造,将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创文、创卫考核指标体系。积极做好无障碍市县村镇创建有关工作。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督体制机制,加强宣传、督导,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保障残疾人等群体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4. 提升信息无障碍水平。推动信息无障碍融入“数字云南”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建设考核指标。推动政府政务、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信息无障碍建设,加快普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
5. 营造助残和自强的文明社会氛围。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省宣传工作大局,纳入全省公民道德建设范畴,纳入文明创建工程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内容,全面提升全省各族人民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思想认同,营造更加浓厚的助残文明社会氛围。大力宣传优秀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激发广大残疾人为美好生活努力奋斗的磅礴力量。鼓励和支持报刊、广播电视台、网络视听媒体和融媒体中心开设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利用重大节点、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开展好残疾人事业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参加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等评选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制作播出残疾人题材节目。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全省自强模范评选表彰活动。
6. 推动残疾人领域对外合作交流。立足云南区位优势,将残疾人事务对外合作交流纳入云南“一带一路”框架,融入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整合区域合作平台和资源,推进残疾人领域务实合作。积极推动残疾人事务国际交流,展示云南残疾人事业发展新形象。
(五)强化支持保障,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1. 健全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为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推进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实施,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重大问题。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合力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2. 推进残疾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主动把残疾人事业充分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全局同步发展,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为残疾人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的工作导向,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构建与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治理体系,不断提升残疾人事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3. 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多元投入格局。落实《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支出政策、支出标准和支出责任足额安排经费。加快构建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确保资金向残疾人基本民生就业、需求量大、实施效果好、残疾人满意度高的项目倾斜。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资金,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格局。
4. 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推动每个州、市都有1所专业化的区域性残疾人康复或者托养设施。统筹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营工作,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对项目进展好的地方进行倾斜支持。鼓励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残疾人服务设施无偿或者低价提供给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使用。乡镇、街道、村、社区为残疾人服务提供场地保障。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服务设施和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因地制宜开展服务。
5. 加快“智慧残联”建设。主动融入“数字云南”建设大局,积极推进“智慧残联”建设。拓宽数据来源渠道,推进省直部门间残疾人事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和“一部手机办事通”APP,做好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与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对接协同,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工作。改进残疾人事业数据调查统计,完善残疾人人口数据采集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残疾人事业数据采集平台,拓展持证残疾人数据采集内容,建立全面精准的残疾人人口档案,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能化精准助残服务体系。
6. 加强残联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纳入全省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力度,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残联干部队伍。加强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和职称评定,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照护、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队伍。
7. 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将残疾人公共服务纳入县、乡镇(街道)两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村、居委会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设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整合资源,开展残疾人需求评估和服务。充分发挥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乡镇、街道普遍建立“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等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走访探视、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照护等服务,逐步实现“乡乡有机构(设施)、村村有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开展助残服务。
8. 有效发挥残疾人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全省各级残联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把残疾人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9. 深化推进残联改革和自身建设。全省各级残联组织要把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着力推进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增强工作活力。全面加强县、乡、村三级残联组织建设,按照规定配备挂职、兼职干部。改进乡镇、街道残联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人员构成,提高残疾人、残疾人亲友所占比例,配齐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明确残疾人工作的分工及职责,实现残疾人事业与村、社区各项事业融合发展。推动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全覆盖,配齐配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联络员),各级财政对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联络员)给予补贴,改善其待遇,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四、实施机制
实施好本规划是全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责任。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本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在“十四五”期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对先进典型予以表彰。